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湘教发〔201218

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厅委直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本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监督,规范本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2004年第17号令)和《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湖南省政府2011年第255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湖南省教育系统实际,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O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监督,规范本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2003年第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2004年第17号令)和《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湖南省政府2011年第255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是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依法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以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独立监督、客观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 本省教育系统各部门、单位要按照依法治教、从严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实行内部审计,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授权本单位财务、综合、监察等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配备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必要时,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协助本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高等院校和其他教育事业、企业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实行内部审计,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内部审计职责,依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必要时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协助本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首长及其他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办法所称的单位法定机构是指依法行使决策权的机构。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行政部门,是指本省县级及县级以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单位,是指本省所属高等院校及其他教育事业、企业单位。

第七条 省教育厅内部审计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和检查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本厅及直属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检查本地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本部门、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相关部门对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三)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设立审计经费专项预算,保障审计工作所必需的经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和福利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

(六)法律、法规规定主要负责人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上级主管部门及本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实施职权范围内的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指导与检查;

(三)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和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与审计业务相适应的必要的审计人员;

(四)及时部署审计工作,开展审计工作检查,指导和监督本地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工作;

(五)组织审计人员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开展内部审计理论研讨;

(六)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提出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建议;

(七)维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机构和人员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和审计独立性的原则设置与本部门、本单位相适应的内部审计机构;暂时不具备审计机构设置条件的,应当授权本单位内设机构或专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应该设置与自身相适应的内部审计机构及其负责人。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应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审计人员编制,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适应工作需要的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具有内部审计岗位资格,执行审计岗位准入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在开展审计业务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兼职审计人员。

第十四条 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各地实际,要求所属单位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构建审计网络,全面履行审计职责。

教育行政部门聘任的兼职审计人员应在本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统一领导下,依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的法律、制度,遵照内部审计准则开展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兼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的各项规章制度,统一业务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保证工作质量。

第十五条 教育系统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审计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财务、管理、工程、法律等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

审计人员不得兼任或者从事可能影响其依法履行审计职责的经营管理或者财务工作。

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具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执行。内部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证审计人员每年不少于40学时的审计职业培训或后续教育。

第四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预算执行和决算;

(三)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四)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

(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概预算、结算及效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