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中共湖南省纪委、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关于切实解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突出问题的通知》)
关于解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突出问题的规定
一、不许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对违反规定送钱的要坚决拒收,推不掉的要立即上交组织。对违反规定收钱送钱的,一律先免职,再按照规定处理。
二、不许“跑官要官”。对“跑官要官”的,要严肃批评教育,记录在案,至少在一段时间内不予提拔重用,情节严重的要进行组织处理。
三、不许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违反规定的,要辞去现任职务或由组织责令辞职,并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不许参与赌博。今后凡是参与赌博的,一律予以免职,再按照规定处理;到国(境)外赌博的,一律从严惩处。
五、不许借婚丧嫁娶之机收钱敛财,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关于严厉整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不正之风的规定
一、对“跑官要官”的,一段时间内不能提拔使用,情节严重的要进行组织处理。
二、对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非组织活动的,要坚决查处,已经提拔的要从领导岗位撤下来,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对受贿“卖官”的要严惩不贷,对行贿“买官”的也要一律先免去职务,再按规定处理。
四、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纠正。
五、凡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查处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关于坚决防止和杜绝干部“带病上岗”和“带病提职”现象的规定
一、在干部考察过程中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情节严重的,要进行深入调查核实,在没有查清之前,不要急于作出提拔使用决定。
二、对提拔任用的干部,在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前,要先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的意见。
三、对新提拔的干部要进行任前谈话,尤其要对廉洁自律方面提出严格要求。
四、干部提拔后,要进行跟踪考察了解,发现有来信、举报或行为不检点的,要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
五、对在重要岗位工作、发现有严重问题线索、不宜继续从事现岗位工作的干部,要先从该岗位上撤下来,安排其他适宜工作,同时进行调查核实,
六、对“带病上岗”和“带病提职”的干部,要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确实存在用人失查失误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