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本院对教学、科学研究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审定的机构。
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辅助院长组织学院的教研教学、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成员由本院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资深正、副教授和学科带头人组成。也可以聘任国内外相关学者作为兼职成员。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成员由院长聘任,任期三年。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能:
1、 审议本院学科、专业的设置。
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院重点学科,从学术角度审定学院的专业设置、调整、发展规划和教学计划的制订原则,为学院的决策提供学术依据。
2、 审议教研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院学术委员会对本院教师、科研人员或研究单位提出的年度或阶段性的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进行可行性和学术价值审议,以决定该方案可否列入学院教学、科学研究规划。
3、 评定教研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对院内申报的年度或阶段性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与价值做出
判断,决定成果的等级、层次。
并提出审核、推荐的意见,向更高级别的学术评议机构申报。
4、 其它学术职能。
对申报院级以上教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的申请人的学术水平、科学研
究能力进行评审、鉴定,决定学院有关教研教学、科学研究的课题范围、申报条件等。
5、院长认为学术委员会需承担的其它职能。
吉首大学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
二OO四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