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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04-20 来源: 字体大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证学生有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 
第三条  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五种: 
1
、警告; 
2
、严重警告; 
3
、记过; 
4
、留校察看; 
5
、开除学籍。 

第三章  学生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四条  违反宪法,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参与邪教组织或黑社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对扰乱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者,根据其错误的具体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以及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1
、被判以管制、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七条  有下列扰乱校园管理秩序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
、寻衅滋事,无理取闹的; 
2
、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3
、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 
4
、未经许可,利用学校资产(含无形资产)谋取个人私利的;〖JP 
5
、偷开他人机动车辆的; 
6
、未经批准,成立社团及虽经批准成立的社团违反社团管理规定行为的; 
7
、组织成立老乡会同乡会等团体的; 
8
、翻爬围墙、大门的。 
第八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不构成犯罪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
、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2
、哄抢公私财物的;  
3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 
4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第九条 对偷窃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给予下列处分: 
1
、作案价值800元以下者,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
、作案价值超过800元(含本数)者,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
、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
、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锁盗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
、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销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十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
、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毁谤他人的; 
2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房的; 
3
、利用网络、电话、书信等方式恐吓、干扰他人的; 
4
、隐匿、毁弃或者私自拆开他人邮件电报的。  
第十一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给予下列处分: 
(
)策划者 
1
、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
、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
、凡策划或唆使校外人员殴打师生员工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
、纠集校外团伙,故意在校内外滋事,影响社会和学校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打架者 
1
、不遵守公共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或故意用各种方式触犯他人的肇事者或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 
2
、致他人轻伤、重伤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
、对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报复打人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参与者 
1
、以劝架为名,偏护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
、为他人打架助威壮胆、推波助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
、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
、参与团伙打架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伪证者 
1
、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
、对打架者犯上一款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行为之一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1
、损坏及违规使用灭火器材,造成损失的;  
2
、学生宿舍熄灯后,点蜡烛照明的; 
3
、违反规定在学生宿舍里生火的; 
4
、未经批准在公共场所私接电源及违规使用电器的; 
5
、过失引起火灾的;  
6
、发现火灾不及时报告的。 
第十三条  利用麻将、扑克、桌球、电游等工具参与赌博、组织赌博或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条件者,给予下列处分:  
 1
、初次参与赌博或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条件者,给予记过处分; 
 2
、再次参与赌博或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制作、复制、传播、贩卖淫秽物品等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播放或观看淫秽录相、光碟,浏览淫秽网站或翻看淫书、淫画者,给予下列处分: 
1
、凡翻看淫画、淫书或观看淫秽录相、光碟,浏览淫秽网站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
、制作、复制、传播、贩卖淫秽物品等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卖淫、嫖娼以及介绍他人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非法制贩、传送、藏匿、吸食毒品及其他精神类药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违纪,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
、登录非法网站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
、在计算机设备和网络中或让他人在本人网站、网页上故意发布和传播反动、违反社会公德和欺诈性信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
、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
、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
、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窃取财物、服务或有价信息数据;或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的计算机、网络密码或其他设备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者,按盗窃财物处理; 
7
、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骗取财物、服务或有价信息数据者,按诈骗财物处理; 
8
、故意篡改、删除、破坏、攻击学校或他人网站、数据库或其他计算机文件,视清洁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9
、故意制造、传播和使用计算机病毒,视情节和损失情况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有调戏、侮辱、偷窥异性等行为者,在宿舍、浴室、厕所等场所行为不轨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在学生寝室(房间)留宿异性者,或在异性寝室(房间)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或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学校公共场所纪律者,给予以下处分: 
1
、上课、自习、就寝时间在校园、寝室内无故大声吼叫,高声喧哗,敲锣打鼓,吹拉弹唱或高声播放收、录音机,燃放鞭炮者;或因某种行为造成其他同学围观、起哄等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
、在公共场所男女交往举止不得体,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
、在公共场所不讲究公共道德,不遵守公共秩序,不听劝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  旷课者,视其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1
、一学期累计旷课1120学时或擅自外出二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2
、一学期累计旷课2130学时或擅自外出三至四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一学期累计旷课3140学时或擅自外出五至七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4
、一学期累计旷课4150学时或擅自外出八至十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一学期累计旷课50学时以上或擅自外出十天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旷课一天按实际课时数计,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旷课一天按5学时计。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相应处分: 
1
、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
、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除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外,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1)伪造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和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变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违反学校有关公费医疗、医疗保险等规定,弄虚作假者(如修改处方、药方,开假报销单、开假证明等),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
、为达到个人目的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私刻、伪造公章; 
2)涂改、伪造成绩单; 
3)伪造他人签名; 
4)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荣誉证书、证明、毕业证、学位证、水平测试证书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 
4
、对酗酒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酒后滋事者,按所犯校规加重一级处分。醉酒需送医院抢救者,费用自理。 
5
、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就业、评奖、评优、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无理取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
、从窗口、走廊向下扔明火,砸酒瓶、砖块,丢纸屑或其他物品,泼水等,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法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
、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
、携带、私藏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刮刀、刺刀等)者,给予警告处分;拒不交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学术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1)抄袭他人作品的内容与文字;将他人作品改头换面据为己有;在公开发表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的; 
2)在没有参与创作的作品中署名;偷换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动署名顺序;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的研究成果私自发表、公布或转让的; 
3)填报、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伪造、变造专家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材料的; 
4)虚构、篡改试验结果或统计资料的。 
(二)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科技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已造成不良后果的; 
2)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将内容无实质差异的成果作为多项成果发表,且已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有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准则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校纪,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者,可从轻处分: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2
、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认错态度好的; 3、有立功表现的; 
4
、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违反校纪,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处分:  
1
、多次违犯校纪校规的; 
2
、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认识态度恶劣的; 
3
、对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 
4
、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 
5
、组织、策划违纪行为的首要人员; 
6
、其他应予以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受处分者同时给予下列处罚: 
1
、受处分者,一年内不准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已批贷款者,自受处分之日起停止贷款; 
2
、受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一学期不能参加评优、评定奖学金,同时,一学期内不享受任何助学金和任何困难补助。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一学年内不能参加评优、评定奖学金,同时,一学年内不享受任何助学金和任何困难补助。 
3
、在校期间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一般不授予学士学位,悔改表现突出的,经学校批准方可授予学位; 
4
、受开除学籍处分者,不退还已交纳的学费、学杂费等。 
第二十七条  凡考试违规者,按《吉首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违纪处理的权限、程序及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处分学生时,依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规范、依据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须由校务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者,在处分期间有立功等突出表现,可减轻或撤消处分;认错态度差者,或在本校曾受过处分又违纪者,要加重处分。 
第三十一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自处分决定公布之日起计算。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能显著悔改表现,可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贡献或立功、受奖者,可提前解除察看;受留校察看处分者,要解除察看,须本人申请,所在学院签定意见(认为其在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表现良好),方可报学生工作部审批;如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可开除学籍。 
第三十二条  凡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其处分材料及解除处分(仅对留校察看)材料均由各学院妥善存档,并归入本人档案内,不得撤销。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处分材料的构成: 
1
、写出所犯错误事实的详细材料和认识; 
2
、有关错误事实的证据材料; 
3
、主要错误事实综合见面材料(同犯错误者见面并签署意见) 
4
、处分决定或意见; 
学生的处分材料,由各学院承办,特殊情况由学院写出详细综合材料即可。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处分的审批权限及其程序: 
1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院决定并行文,报学生工作部备案,特殊情况由学工部直接行文。 
2
、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根据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研究,整理材料,提出处理意见。由学生工作部批准行文,报学校备案。 
3
、开除学籍处分由各学院根据本条例提出处分意见,由学生工作部研究,呈报校务会审定,学校行文,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而作出开除学籍处分者,需报省教育厅批准。 
4
、学生违反宿舍纪律需处分的,由物业管理中心与相关学院整理材料,留校察看以下处分者,报学工部研究行文;开除学籍处分,由学工部报校务会审定,学校行文。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违规或违纪行为时,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在调查取证时,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被调查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和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员进行更正或补充,并有被调查人员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者盖章。 
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日期。 
学校保留调查笔录的原件。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专业、学号、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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