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坚强阵地,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把培养人才的政治质量摆在首位,学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此,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规、政令,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政治纪律
一、禁止张贴大小宇报;
二、禁止成立非法组织,印发非法刊物;
三、禁止组织和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四、禁止非法印发传单、书写张贴反动标语、呼喊反动口号;
五、禁止聚众起哄、挑起政治事端,煽动罢工、罢课、阻塞交通、冲击党政机关及其他要害部门;
六、禁止攻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诬蔑、谩骂、诽谤党和国家领导人;
七、禁止制造、传播政治谣言;
八、禁止收听、传播敌台和境外电台的敌对宣传,禁止非法设立广播台(站);九、禁止收藏、传播反动书刊、音像制品及其它反动宣传品;
十、禁止利用合法和其他非法手段举办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宣扬资产阶级自由化观点的沙龙、演讲等活动。
(二)违犯政治纪律的处理
凡违犯上述政治纪律的学生,除触犯法律,依法处理者外,区别不同情况,按下述方法办理:
一、凡违犯上述政治纪律之一,情节严重、态度恶劣、影响极坏、后果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凡违犯上述政治纪律之一,情节严重、影响较坏、造成一定后果,区别其悔改表现,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凡违犯上述政治纪律之一,情节较轻、造成不良影响者,区别其认识和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凡包庇怂恿、袒护违犯上述政治纪律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五、凡违犯上述政治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减轻或免予处分:
1、主动向组织交代违犯政治纪律行为者;
2、积极揭发他人违犯政治纪律行为者;
3、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消除或避免违犯政治纪律行为的危害者;
六、凡违犯上述政治纪律,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加重或从重处分:
1、违犯上述政治纪律行为的策划者、组织者、指挥者和主要骨干分子;
2、同时违犯多项政治纪律者;
3、屡次违犯上述政治纪律者;
4、对检举、揭发的人实施恐吓、威胁、打击报复者。
(三)其他
一、上述政治纪律及违犯政治纪律处理办法的解释权在湖南省教育厅;
二、凡因违犯政治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须报省教育厅审批;
三、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