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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大学师范学院社团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0-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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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吉首大学师范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
“
社团
”
)是学生为增长知识,锻炼能力,丰富和活跃课余文化生活,自愿组织起来的群众性团体。为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指导,依据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院纪和院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社团活动必须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原则。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第三条
根据院党委意见,学生中的群众性组织、即社团组织,由院团委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各专业系团总支部协助管理。
第四条
社团的成员必须是我院正式注册登记的在读学生。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和登记
第五条
社团发起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
一
)
有
10
名以上学生发起成立;
(
二
)
有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
(
三
)
完成制定章程等准备工作,章程应包括社团的名称、宗旨、性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和范围、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和用途、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六条
社团成立应履行下列手续:
(
一
)
由社团筹备组主要负责人持有效证件到院团委提交社团成立申请报告、章程草案和发起人名单。
(
二
)
经院团委初步审核后,领取并填写《吉首大学师范学院学生社团登记表》和《社团负责人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新成立的学生社团由学院分管领导签批成立意见。
(
三
)
新成立的学生社团经学院分管领导签批同意成立意见后,要报团委备案,方可开展活动。
(
四
)
社团应尽快以通告或公开会议形式宣布成立。
第七条
社团必须设置管理机构。社团组成人员情况必须报院团委备案。
第八条
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必须报经院团委批准后方能确定,正式社团负责人必须经社团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社团负责人必须对社团的组成人员和社团活动负责。
第九条
担任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
一
)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守校规校纪;
(
二
)
品德高尚,德智体全面发展;
(
三
)
有较强组织、管理、协调能力,乐于为同学服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
一
)
有二门或二门以上功课不及格者;
(
二
)
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
三
)
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的社团负责人;
(
四
)
曾因违反有关规定宣布解散的社团中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
五
)
有其它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者。
第十一条
社团名称必须体现社团宗旨,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学校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字母及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名称及其它不宜使用的名称。
第十二条
社团可聘请若干专家、学者或教师担任指导教师、顾问或名誉社长(或会长),但必须事先征得院团委同意。
第十三条
社团刻制公章,须报经院团委同意,并交院团委统一保管。
第三章
社团活动的管理
第十四条
社团必须依法活动。未经院团委批准,社团不得举办跨校性活动,不得开展面向社会的活动。社团不得开展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也不得开展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五条
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出具广告、公告等必须署名,不得盗用指导部门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
两个以上(含两个)社团联合举办活动,必须提交社团活动的申请,经院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社团举办讲座、报告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一
)
社团举办讲座、报告等活动,须提前三天向院团委提出申请。申请时要说明主讲人姓名、所在单位、讲座或报告的内容、时间、地点、主要负责人等。必要时应出示讲座或报告主讲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介绍信。
(
二
)
院团委审核同意后,社团负责人方可持院团委证明材料到学院有关部门借用活动场所。
(
三
)
社团必须对讲座、报告会的秩序负责。讲座、报告会内容与申请内容不符,且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该社团及组织者的责任。
(
四
)
任何个人和未经批准的组织均不得以社团名义自行邀请校外人员举办讲座、报告等。
第十八条
社团举办各类培训班、学习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一
)
经院团委批准,社团可以面向院内师生和员工举办培训班、学习班。办班要体现为师生员工服务的宗旨,不得乱收费。
(
二
)
社团办班须提前两周向院团委提出申请。申请时要提交办班的内容、人数、讲授方式、次数、教员和教材情况、收费办法、招生方式等,经批准后方可招生。
第十九条
社团举行群众性集会等活动(含各类沙龙、小型研讨会等),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一
)
社团在学校举行室内外群众性集会等活动,须提前五天向院团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行。
(
二
)
申请时须说明集会和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等。
(
三
)
社团邀请来宾、领导必须报经院团委批准。
(
四
)
社团必须对集会的秩序、安全等负责。
第二十条
社团张贴、悬挂宣传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一
)
社团公开张贴或悬挂的各种布告、通知、海报、启事、广告、横幅等宣传品,应符合学院规定,张贴或悬挂在院内指定的布告栏等区域,严禁随意张贴和悬挂。
(
二
)
宣传品内容必须真实、字迹端正、纸张整洁,宣传品必须署有社团正式名称。
(
三
)
严禁使用违反法律法规和院纪院规的宣传品,严禁使用不文明文字和不文明图画、标志等。
第二十一条
未经院学党委批准,社团一律不准私自编印和出版报纸、刊物。用于社团内部通报情况的简讯必须经院团委批准后方可印发。
第二十二条
因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受到院纪处分的学生,未经院团委同意,不得再参加任何社团活动。
第四章
社团经费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社团的经费,原则由社团自行筹集。社团可以向其成员收取一定会费,但必须遵循自愿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院团委以奖励活动经费的形式支持优秀社团。在报经院团委批准后,社团可以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捐助。
第二十五条
社团必须建立经费收支项目,帐目由专人负责,院团委将定期检查社团经费收支帐目。
第二十六条
社团每学期必须向所有社团成员公布社团经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七条
社团财产为社团集体所有,社团负责人或其它成员严禁随意处理或占有,否则将追究相关责任。社团解散时,其财产由院团委组织社团相关人员清理和处理,社团原有人员不得擅自处理。
第五章
社团组织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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