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做好全州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评选条件和我院实际,经院党委集体推荐,拟将曾华同志作为“州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人选。若有异议,请到组织人事处反映,联系电话0743--8750372。
公示时间:2021年8月26日——8月30日。
特此公示。
组织人事处
2021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