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师党字[2015]29号
中层干部述职述廉制度
根据州纪发[2015]10号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述职述廉的对象是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中层干部述职述廉由院纪检监察室、组织人事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三、中层干部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是: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会议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中层干部述职述廉工作根据上级规定和统一部署进行。
五、在述职述廉前,要广泛征求干部群众对部门负责人的意见,并如实反馈给本人。
六、述职述廉后,将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七、述职述廉报告及测评情况一并归入个人廉政档案,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奖惩的重要依据。
中共吉首大学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5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