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党风廉政  >  正文

关于严格执行私设“小金库”处罚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2-05 来源: 字体大小:

中共湘西自治州纪委

湘西自治州监察局

关于严格执行私设“小金库”处罚规定的

通知

 

各县市委、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济开发区,州直副局级以上单位:

     近年来,我州认真贯彻落实上级要求,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仍有极少数单位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以开办个人账户等变通方式继续私设“小金库”,个别执法执纪部门对查出的私设“小金库”行为没有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罚。为严肃纪律,对全州严格执行私设“小金库”处罚规定作出如下要求:

一、 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

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18号)文件。凡继续私设“小金库”的,一经发现,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必须处理,坚决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纪律责任。

二、严格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凡以本单位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个人名义或其他机构开设银行账户私存私放公款的,执纪执法部门必须追回私存私放的全部资金,收缴违法所得,并依法处最高罚款,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的同时,严格追究经办和参与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经办和参与私设“小金库”人员主动向相关部门举报的,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

三、严格执行《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审计署令第19号)和《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20号)各项规定。对继续私设“小金库”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严格依照上述规定条款对私设“小金库”行为进行处理处罚。财政、审计及其他执法部门在开展执法检查中发现私设“小金库”的,在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必须将相关责任人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四、执法执纪人员在执法执纪中对私设“小金库”行为没有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或徇私枉法的,对发现私设“小金库”行为隐瞒或不移交的,纪检监察机关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中共湘西自治州纪委

                        2012年11月20

");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