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院党字[2015]7 号
吉首大学师范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实 施 意 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按照上级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部署要求,按照“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机制,结合我院实际,就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体目标和要求
第一条 总体目标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和省委、州委部署要求,全面推进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紧紧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服务学院发展大局,为学院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第二条 为了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做到5个坚持的如下总体要求:
1、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为政治责任,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2、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学院改革发展中心工作紧密结合,做到同步部署、同步落实、同步检查、同步考核。
3、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将党委主体责任落实到领导班子每个成员具体工作职责之中,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分工、监督措施,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穿于党风廉政建设全过程,以建立公开透明的体制机制为关键,加强流程管理,推进党委主体责任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
4、坚持严肃教育、严明纪律、严格管理、严惩腐败,支持和保证纪委认真履行职责,发挥监督执纪作用。
5、坚持分层分类、有针对性的加强对处、室、办、系、馆、所、中心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和指导,按照“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行政管理部门协调配合、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构建全覆盖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
第二章 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
第三条 党委领导班子主要责任
院党委对我院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主体责任
(一)加强研究部署
1、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和职责分工,3月底以前出台责任分解方案。
2、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3、党委每年专题研究或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4次以上(不含案件)。
4、做好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台账月报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制
1、调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反腐败工作协调小组,明确职责任务。
2、改革完善并出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12月底之前完成对各部门的检查考核工作。
(三)强化权力制约机制
1、年内开展1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
2、落实党内监督制度,制定出台“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实施细则;认真贯彻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主要领导执行末位表态制度和党政主要负责人“三个不直接分管 ”。
3、落实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4、开出本单位党委的具体责任清单。
(四) 选好用好干部
1、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重点治理违规任用、带病提拔等违纪问题。
(五)深化作风建设
1、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州委七条规定精神的贯彻落实,强化内部管理与监督,建立作风建设长效机制,出台工作制度。
2、严格管理,狠刹“四风”。按照《吉首大学师范学院作风建设制度汇编》中的文件要求,由办公室、教务处等职能部门做到一周一检查,一月一汇报。
3、认真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按规定公开“三公”经费等项目,完成州委部署的工作任务。
(六)支持纪委工作,坚决惩治腐败
1、领导并支持纪委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纪委重点、难点工作汇报2次以上。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2、积极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支持和保障纪委落实“三转”要求。落实纪委书记不分管业务工作等规定。
3、支持和保障纪委办公场所;保障办公经费;配备配齐人员, 保障纪检队伍建设。
(七)加强规章制度建设
1、完善党风廉政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方面的规章制度。
2、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行业协会兼职,规范领导干部亲属经商、担任公职和社会组织职务、出国定居。
(八)深化党风廉政教育
1、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委中心组学习、民主生活会和基层党组织“三会一课”的重要内容。全年组织学习4次以上。
2、落实新任领导干部任职前廉政谈话和廉政培训制度。
3、认真开展“党纪条规教育年”活动,扎实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党委中心组开展警示教育不少于1次。
4、开展“廉洁文化进校园”活动,把廉政文化与规范办学相结合,与校园文化建设相结合,与师德师风建设相结合,培育师生廉洁价值理念。
5、加强党纪国法、理想信念、廉政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组织教育培训,强化党员干部依法治教、廉洁从教、规范执教意识。
(九)领导班子切实落实责任
1、坚持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报告制度。12月10日之前,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向州委报告落实“两个”责任的工作报告。
2、认真落实上级党委、纪委、巡视机构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四条 纪委主要责任
院纪委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监督责任
(一)加强组织协调
1、履行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责,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工作。协助学院党委、行政组织协调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研究、部署和督促反腐倡廉各项任务的落实,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责任。
2、协助学院党委组织起草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责任分工安排;按照权限,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制度规定;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向同级党委、行政和上级纪检监察组织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贯彻意见、工作举措和其他意见建议。
3、协助学院党委和行政领导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做好工作部署和组织协调。
4、协助学院党委重点开展对学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学院各部门执行政治纪律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加强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对责任落实情况的日常督查机制,对被检查部门的整改情况进行回访。
(二) 维护党的纪律
1、加强对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的监督检查,切实强化广大教职员工的纪律观念,营造令行禁止、纪律严明的工作状态。
2、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严明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不发生私设“小金库”、违规发放津补贴、违反“三公”经费使用规定及其它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
3、加强对“三重一大”的监督。
(三)深化作风检查
1、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上级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措施及贯彻落实上级一系列禁令规定的监督检查,驰而不息纠正“四风”问题。
2、狠抓效能建设,办好教育阳光服务平台,自觉克服 “不作为、慢作为”问题,管好、用好行政效能和群众满意度投诉平台,有效提升工作效能和群众满意度。
3、狠抓师德师风建设,加强对教职工职业道德、廉洁自律的管理、监督,按教育部师德师风建设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在职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营造敬业爱生、潜心育人的良好氛围。
(四)严查腐败案件
1、加强信、访、网、电四位一体信访处办和案件线索梳理工作,对上级交办的信件,认真组织调查,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积极配合上级巡视巡查及各类执纪监督工作,认真落实并整改各项反馈意见及建议。
(五)加强监督问责
1、坚持抓早抓小、主动监督,加大执纪问责力度,扩大检查覆盖面,完成年度党风廉政建设重点项目,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六)强化警示教育
1、协助院党委,组织开展党员警示教育,保证警示教育的效果。
2、办好警示教育宣传专栏,用图片和影像资料进行教育。
(七)加强自身建设
1、深入推进“三转”。突出“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工作要求,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聚焦主业。全面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做好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厘清纪委、监察部门与其它职能部门的职责边界,做到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
2、做到打铁还需自身硬。完善自我监督机制,健全内控措施,自觉接受党内和群众监督,坚决防止“灯下黑”,用铁的纪律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第五条 各部门主要责任
1、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以及上级和学院有关规定,落实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任务。
2、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分析,根据院党委和行政的有关要求,结合业务工作和部门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定期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检查,负责纠正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报院党委和行政。
4、经常对所属部门和岗位开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风气建设的教育,负责纠正部门和行业的不正之风。
5、支持、帮助和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责任范围内的违纪违法案件。
第六条 院领导班子成员主要责任
(一)院党委书记、院长主要职责
院党委书记、院长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主要职责如下:
1、组织领导责任。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划、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研究解决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2、抓好班子责任。坚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重视对班子成员和各级干部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监督班子成员廉政勤政、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坚持正确导向,选好用好干部,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3、部署推动责任。将党风廉政建设列入学院党委和行政重要工作日程,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从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抓起,不断加强学院党风、院风、教风、学风建设。
4、支持执纪责任。重视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干部队伍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及时听取有关情况报告,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保证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
5、示范表率责任。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自觉践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自觉接受监督,做到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6、党委主要负责人要亲自主持召开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研究 、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现状,全年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2次以上;党委主要负责人亲自讲廉政党课1次;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和管理;认真落实诫勉谈话制度,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題及时约谈、及时提醒告诫;教育本人亲属或身边工作人员;认真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二)纪委书记主要职责
1、纪委书记要协助第一责任人做好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各项活动,对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调查研究,当好领导的参谋,确保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序进行。
2、落实约谈制度,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中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的部门,由纪委书记约谈部门领导干部,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三)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主要职责
坚持“一岗双责”,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教育指导责任。领导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注重加强分管部门和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指导分管部门落实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结合工作特点和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和工作计划。
2、监督管理责任。对分管部门的干部做到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通过新任干部谈话、日常谈话谈心、听取工作汇报等形式,督促干部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对分管领域发现的问题或不良苗头要及时提醒、督促纠正,做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3、牵头落实责任。将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紧密结合业务工作实际,认真查找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推进分管部门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推进管理基础和管理能力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4、配合执纪责任。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坚决制止和严肃查处分管部门发生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问题。注重用发生在干部教师身边的案例开展警示教育。
5、自律带头责任。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自觉践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自觉接受监督,切实发挥带头作用。
6、主动听取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工作汇报,全年及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2次以上;认真落实诫勉谈话制度,对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约谈、及时提醒告诫;教育本人亲属或身边工作人员;认真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七条 各部门负责人主要责任
1、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2、党政正职是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副职的党风廉政状况负责。
第三章 检查考核
第八条 加强组织领导。学院党委设立由院级领导和各处、室、办、馆、所、中心主任及专业系党支部书记组成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担任组长,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按照分级负责、逐级实施等原则,负责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第九条 健全考核机制。学院党委按规定建立健全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和结果运用等。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可以专门组织进行,也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年度考核、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抓好通报整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每年应向学院党委汇报检查考核情况。学院党委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检查考核情况。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被检查考核单位应在下一年的检查考核中向学院党委和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书面汇报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接受评议监督。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列入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重要内容,并进行评议。各级党组织应结合实际,通过走访座谈、问卷调查、民主测评、网络舆情收集分析等形式开展民意调查和评价,广泛接受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遵循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的主要内容
1、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部署安排、不督促落实,或拒不办理的。
3、对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推进不力、落实不到位或对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中所发现问题应负责任的。
4、对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5、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所属部门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6、违反规定程序做出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决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7、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8、授意、指使、纵容或放任下属人员采用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方法,用公款出国(境)旅游或变相出国(境)旅游的;违反护照管理规定的。
9、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担保、融资、招投标及设立“小金库”的。
10、授意、指使、纵容、包庇、放任下属人员违反招生考试、物资采购、科研经费、收费、办班、医药购销等制度规定的。
11、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12、放任、包庇、纵容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获取非法利益,或干扰、阻挠执纪执法机关查处案件的。
13、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行为的。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的分类
1、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领导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
2、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化而免予追究。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
1、领导干部有以上责任追究情形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2、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有以上责任追究情形的,并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党风廉政问题进行掩盖、袒护或弄虚作假欺骗上级组织,推卸、转嫁责任或者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应从重追究责任;如能及时如实报告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并主动查处、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的,或者认真整改取得明显成效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的实施
1、学院党委建立由纪检监察审计室、思政办、组织人事处、办公室、教务处、财务处等部门参加的责任追究协调机制。
2、实施责任追究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室向学院党委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或意见,按照有关权限和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处向学院党委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或意见,按照有关权限和工作程序办理。
3、学院纪委认为需要实施责任追究,但学院党委有不同意见的,应向上一级纪检监察组织报告。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的结果运用
1、本部门人员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级别(院级两次、州级一次)责任追究的,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2、本部门人员一年内受到多次通报批评(院级三次、州级二次)责任追究的,部门负责人责令辞职。
3、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4、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5、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实施党风廉政责任制规定的几点要求
1、各责任部门、责任人要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明确所负责任部门的具体内容、任务。
2、各责任部门要定期总结、分析、研究本责任部门党风廉政工作的执行情况,如实撰写汇报材料,接受检查和考核。
3、 各责任人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各党支部要积极配合党委抓好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
第十九条 本实施意见由学院纪委、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
附表一: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解表
附表二:处、室、办、系、馆、所、中心责任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解表
附表三:吉首大学师范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表
中共吉首大学师范学院委员会
二0一五年四月十日
主题词:党委 纪委 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 实施意见
报:州廉责办、州教育局党组
送:州教育局纪检组
发:各党支部、处、室、办、系、馆、所、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