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证学生有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
第三条 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五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三章 学生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四条 违反宪法,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参与邪教组织或黑社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对扰乱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者,根据其错误的具体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以及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1、被判以管制、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七条 有下列扰乱校园管理秩序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寻衅滋事,无理取闹的;
2、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3、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
4、未经许可,利用学校资产(含无形资产)谋取个人私利的;〖JP〗
5、偷开他人机动车辆的;
6、未经批准,成立社团及虽经批准成立的社团违反社团管理规定行为的;
7、组织成立“老乡会”、“同乡会”等团体的;
8、翻爬围墙、大门的。
第八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不构成犯罪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2、哄抢公私财物的;
3、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4、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第九条 对偷窃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给予下列处分:
1、作案价值800元以下者,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作案价值超过800元(含本数)者,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锁盗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销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十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毁谤他人的;
2、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房的;
3、利用网络、电话、书信等方式恐吓、干扰他人的;
4、隐匿、毁弃或者私自拆开他人邮件电报的。
第十一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凡策划或唆使校外人员殴打师生员工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纠集校外团伙,故意在校内外滋事,影响社会和学校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打架者
1、不遵守公共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或故意用各种方式触犯他人的肇事者或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2、致他人轻伤、重伤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对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报复打人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者
1、以劝架为名,偏护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为他人打架助威壮胆、推波助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参与团伙打架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伪证者
1、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对打架者犯上一款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行为之一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损坏及违规使用灭火器材,造成损失的;
2、学生宿舍熄灯后,点蜡烛照明的;
3、违反规定在学生宿舍里生火的;
4、未经批准在公共场所私接电源及违规使用电器的;
5、过失引起火灾的;
6、发现火灾不及时报告的。
第十三条 利用麻将、扑克、桌球、电游等工具参与赌博、组织赌博或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条件者,给予下列处分:
1、初次参与赌博或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条件者,给予记过处分;
2、再次参与赌博或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制作、复制、传播、贩卖淫秽物品等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播放或观看淫秽录相、光碟,浏览淫秽网站或翻看淫书、淫画者,给予下列处分:
1、凡翻看淫画、淫书或观看淫秽录相、光碟,浏览淫秽网站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制作、复制、传播、贩卖淫秽物品等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卖淫、嫖娼以及介绍他人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非法制贩、传送、藏匿、吸食毒品及其他精神类药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违纪,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登录非法网站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在计算机设备和网络中或让他人在本人网站、网页上故意发布和传播反动、违反社会公德和欺诈性信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窃取财物、服务或有价信息数据;或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的计算机、网络密码或其他设备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者,按盗窃财物处理;
7、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骗取财物、服务或有价信息数据者,按诈骗财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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