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证学生有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 
第三条  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五种: 
1
、警告; 
2
、严重警告; 
3
、记过; 
4
、留校察看; 
5
、开除学籍。 

第三章  学生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四条  违反宪法,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参与邪教组织或黑社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对扰乱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者,根据其错误的具体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以及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1
、被判以管制、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七条  有下列扰乱校园管理秩序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
、寻衅滋事,无理取闹的; 
2
、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3
、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 
4
、未经许可,利用学校资产(含无形资产)谋取个人私利的;〖JP 
5
、偷开他人机动车辆的; 
6
、未经批准,成立社团及虽经批准成立的社团违反社团管理规定行为的; 
7
、组织成立老乡会同乡会等团体的; 
8
、翻爬围墙、大门的。 
第八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不构成犯罪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
、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2
、哄抢公私财物的;  
3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 
4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第九条 对偷窃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给予下列处分: 
1
、作案价值800元以下者,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
、作案价值超过800元(含本数)者,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
、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
、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锁盗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
、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销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十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
、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毁谤他人的; 
2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房的; 
3
、利用网络、电话、书信等方式恐吓、干扰他人的; 
4
、隐匿、毁弃或者私自拆开他人邮件电报的。  
第十一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给予下列处分: 
(
)策划者 
1
、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
、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
、凡策划或唆使校外人员殴打师生员工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
、纠集校外团伙,故意在校内外滋事,影响社会和学校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打架者 
1
、不遵守公共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或故意用各种方式触犯他人的肇事者或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 
2
、致他人轻伤、重伤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
、对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报复打人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参与者 
1
、以劝架为名,偏护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
、为他人打架助威壮胆、推波助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
、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
、参与团伙打架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伪证者 
1
、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
、对打架者犯上一款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行为之一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1
、损坏及违规使用灭火器材,造成损失的;  
2
、学生宿舍熄灯后,点蜡烛照明的; 
3
、违反规定在学生宿舍里生火的; 
4
、未经批准在公共场所私接电源及违规使用电器的; 
5
、过失引起火灾的;  
6
、发现火灾不及时报告的。 
第十三条  利用麻将、扑克、桌球、电游等工具参与赌博、组织赌博或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条件者,给予下列处分:  
 1
、初次参与赌博或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条件者,给予记过处分; 
 2
、再次参与赌博或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制作、复制、传播、贩卖淫秽物品等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播放或观看淫秽录相、光碟,浏览淫秽网站或翻看淫书、淫画者,给予下列处分: 
1
、凡翻看淫画、淫书或观看淫秽录相、光碟,浏览淫秽网站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
、制作、复制、传播、贩卖淫秽物品等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卖淫、嫖娼以及介绍他人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非法制贩、传送、藏匿、吸食毒品及其他精神类药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违纪,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
、登录非法网站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
、在计算机设备和网络中或让他人在本人网站、网页上故意发布和传播反动、违反社会公德和欺诈性信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
、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
、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
、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窃取财物、服务或有价信息数据;或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的计算机、网络密码或其他设备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者,按盗窃财物处理; 
7
、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骗取财物、服务或有价信息数据者,按诈骗财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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