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师范学院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吉首大学师范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学生为增长知识,锻炼能力,丰富和活跃课余文化生活,自愿组织起来的群众性团体。为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指导,依据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院纪和院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社团活动必须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原则。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第三条  根据院党委意见,学生中的群众性组织、即社团组织,由院团委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各专业系团总支部协助管理。
 
第四条  社团的成员必须是我院正式注册登记的在读学生。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和登记
 

第五条  社团发起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
10名以上学生发起成立;
 
(
有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
 
(
完成制定章程等准备工作,章程应包括社团的名称、宗旨、性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和范围、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和用途、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六条  社团成立应履行下列手续:
 
(
由社团筹备组主要负责人持有效证件到院团委提交社团成立申请报告、章程草案和发起人名单。
 
(
经院团委初步审核后,领取并填写《吉首大学师范学院学生社团登记表》和《社团负责人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新成立的学生社团由学院分管领导签批成立意见。
 
(
新成立的学生社团经学院分管领导签批同意成立意见后,要报团委备案,方可开展活动。
 
(
社团应尽快以通告或公开会议形式宣布成立。
 
第七条  社团必须设置管理机构。社团组成人员情况必须报院团委备案。
 
第八条  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必须报经院团委批准后方能确定,正式社团负责人必须经社团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社团负责人必须对社团的组成人员和社团活动负责。
 
第九条 担任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守校规校纪;
 
(
品德高尚,德智体全面发展;
 
(
有较强组织、管理、协调能力,乐于为同学服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
有二门或二门以上功课不及格者;
 
(
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
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的社团负责人;
 
(
曾因违反有关规定宣布解散的社团中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
有其它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者。
 
第十一条  社团名称必须体现社团宗旨,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学校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字母及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名称及其它不宜使用的名称。
 
第十二条  社团可聘请若干专家、学者或教师担任指导教师、顾问或名誉社长(或会长),但必须事先征得院团委同意。